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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要携带户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1:04 重庆晚报

  本报讯3月27日起,酒类将随身携带流通随附单和质检证明。昨日,发出这项专门通知的市酒类管理局称,此举将规范市场运营,杜绝假酒类流通。

  通知称,各种酒类经营者之间采购、销售酒类商品时,若系双方初次交易,双方应当彼此向对方出示、查验各自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以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相互向对方提供复印件。

  而且,在经营者之间采购、销售酒类商品时,销货方应当向购货方开具每批商品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提供质检合格证明,购货方应当向销货方索要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检合格证明。酒类商品在运输储藏时,其当批酒类商品的随附单应当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市酒类管理局公布还了举报电话:63854242、63854142。

  记者邹辉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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