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原国土执法监察局长涉受贿 称出卖的是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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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4:42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原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冯爱国,因涉嫌受贿71万余元,昨日在贵阳市中院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冯爱国在担任国土厅法规处处长和执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柱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获得锦屏县某金矿采矿许可证提供便利。2003年9月为了感谢冯爱国对该公司的帮助,该矿业开发公司先后3次送给冯爱国存款和
2001年至2002年,开阳县某村企业矿产经营部与贵州省某公司就开阳某磷矿采矿权发生争议,冯爱国又一次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贵州某公司谋利。为感谢冯爱国对公司的“帮助”,2003年其董事长周某以按揭的方式送冯爱国红色威驰轿车一辆,从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周某先后21次为冯爱国购买的红色威驰车付款,合计126500元。 2003年底,冯爱国利用自己担任矿业权评估机构招标组组长职务之便,为北京某公司传递信息、收集资料,使其顺利中标,从2004年3月至2005年,冯爱国先后四次收受北京某公司总经理存款、现金和IBM笔记本电脑合计171480元。 2003年冯爱国利用法规处处长之便,为水城唐某在各处室牵线搭桥,从2004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收受唐某感谢费7万元。 2004年冯爱国担任执法局局长期间,在协调处理贵州某集团矿业总公司与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争议时,维护了某公司的利益。为感谢冯爱国的支持和帮助,某公司法人代表梁某先后于2004年12月、2005年1月两次送给冯爱国3万元。 2004年3月黔东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为获得天柱县一金矿探矿权,该公司法人曹某某委托他人送给冯爱国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冯爱国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爱国对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不持异议,但他辩称,自己并非利用权力给对方以好处,他的行为和一般的钱权交易不同,他没有为当事人提供办证上的便利,国家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他“出卖的只是自己的专业知识,而不是手中的权力”。其辩护人也称,被告人只是按照单位所规定的首问责任制办事,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服务,别人来咨询,被告人就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讲解。另外,被告有自首及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何婷婷、廖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