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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代表提案 立法限制竞争性企业挖墙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9:07 深圳商报

  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一号议案”昨出炉

  深圳商报记者 周森

  【本报讯】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一号议案”昨天下午出炉,李继朝等11名人大代表建议深圳出台《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条例》,限制竞争性企业挖对方“墙脚”,以保护科技
创新企业健康发展。

  “挖墙脚”危害企业自主创新

  这份名为《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城市建设的议案》指出,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是排头兵,保护其创新成果极其重要。企业创新的主体是员工,关键员工的离职和到竞争企业任职会造成极大伤害,关键创新研发项目成员集体出走更是对企业发展的致命打击,竞争企业之间通过挖对方员工的方式进行破坏项目进程已经是共知的普遍现象。因此,通过制定竞业限制条例,限制高科技创新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离职、入职、兼职等方式,在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工作,既是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保护,也是为建设深圳创新型城市保驾护航。

  现有法规基本不可行

  议案指出,就竞业限制问题,国家目前有原国家科委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有1995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二者对竞业限制的概念、范围、方式、补偿金额等均有涉及,应该说在竞业限制这一部分的立法上,深圳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但由于已经过去十年,立法基础有了很大变化,相关条款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新形势,特别是原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由于企业要付出难以承受的极大成本,因而在实际中基本没有可行性。

  离职两年为限制期

  在提出议案的同时,市人大科技界代表小组同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条例(草案)》作为议案附件,提出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生产、研发、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能聘用另一企业的在职员工为本企业工作,不能聘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所签定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的员工,没有签署协议则从离职之日起按两年计。

  二、在高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在另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业余兼职。入职时必须书面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离职时必须与企业签定脱密协议,至少两年内不能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对违犯竞业限制条例的,条例(草案)认为无论对原企业是否造成损害,都应当立即纠正并承担原企业提出的合理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如果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以违犯本条例的员工所参与的工作获得的全部收益金额为赔偿额,不论该员工在整个工作中所占工作量为多少,时间以该员工实际参与时间开始到工作结束为止。赔偿由收益企业承担。

  但如果员工离职后,因受竞业限制有再择业困难的,企业在失业期间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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