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酝酿出台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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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7: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所得税或将100%抵扣 本报记者 陈昆才 南京报道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月2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下称“财金司”)副司长郭向军在南京向业界和媒体透露。 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3月1日起正式施行。郭向军表示,发改委等部委正在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 参与起草管理办法的财金司专家刘健钧博士向本报记者介绍了相关配套政策的内容。 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刘健钧告诉记者,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是,创业企业培育成熟以后,创投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所获得的资本增值和资本利得,第二是,创业企业的分红,就是股息收入。 而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能得到更多的优惠。“对于投资大型企业,我们可能按照50%来抵扣应税所得,而对于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可能会按照100%给予抵扣。”刘健钧对本报记者说。 在刘健钧看来,税收政策扶持、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这三方面尤为重要。 而这些政策又偏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希望通过发展创业投资,来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郭向军说。 业内人士称,各国政府为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均给予其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规定创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40%仅课以50%的税率;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风险投资收益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徐锦荣说。 其实,“创投企业的税收占国家税收的比重并不大,而它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可以给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来源。所以,给予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减少了前面小的部分,放大了后面更大的部分。”郭向军说。 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今后将以什么方式参股创投企业。郭向军告诉记者,“我们也有这种考虑,正在研究过程中。现在觉得,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具体来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主要有四个原则: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和控制风险。 对于参股的创投企业,政府最多只派出兼职董事,不参与具体的项目运作,投资项目由创投企业自主确定。但政府保有一票否决权,“主要是防止政府参股的创投企业出现参与投资房地产和炒股票等不符合投资目标的行为”,刘健钧说。 另外,中央政府设立的创投引导基金,将优先参股那些地方政府已经设立引导基金的创投企业,这样可以提高募集成功率。刘健钧认为,这样做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至于风险代偿机制,刘健钧表示,地方政府可以创新,各个地方政府可以以此来吸引民间资金。据刘健钧透露,北京市政府已经设立了2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市政府规定的高风险项目,如果风险投资出现了亏损,政府根据清算的情况,可以补偿实际亏损额的50%。 另外,“扶持发展区域性交易市场,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也是配套政策的重点之一。”郭向军说。 刘健钧认为,以前中国的创投企业是“外强中艰”,外资创投企业非常强大,而中资创投企业非常脆弱,艰难发展。 今后出台的配套政策将涵盖税收扶持,以及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完善退出通道,也是基于统一政策平台,加快发展国内创投企业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