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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0:43 国资委网站

  近日,宁波市国资委下发通知,对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重新确定其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

  通知规定,申办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资金)、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是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是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和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具备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的渠道,并拥有本单位自己的网站;

  四是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没有违法、违规的历史记录。同时,对产权交易所、拍卖机构的注册资金、营业场所面积、专职人员、信息发布平台等条件进行了设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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