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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改革创新 失败者可法理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1:27 中国经济周刊

  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上周正式出台,该法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深圳首推改革立法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 谈佳隆/广州报道

  “不以成败论英雄”这句俗语,已被深圳市政府给予了法律诠释。

  3月13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改革创新的专项立法。

  据悉,此《条例》共7章44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治庸计划”推动“创新立法”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去年10月至11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先后公布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为此新法规的起草工作铺平了道路。

  2005年11月17日,《条例(草案)》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改革试错”这一话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因为像深圳这样为改革创新立法,不仅在中国独一无二,在世界上也难觅先例。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得知《条例》通过后十分高兴,他表示,“深圳已经具备了在改革路上再去“闯一闯”的条件,大胆地“闯”、创新地“试”、稳妥地推进,都是新一轮改革所需要的。”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作为该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过去的改革,人治痕迹明显,多以政策为主,而如今有必要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护身符?紧箍咒?还是保护伞?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表示,改革立法,不仅是巩固改革,更重要的是能推动改革,这是新形势下改革的一个新特点。

  “推动”或者说“促进”改革,正是该条例的精华。 在《条例》中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这一条款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因为其直指“改革失败者免责”这一关键问题。

  按照《条例》中的免责条款其实是给了那些有决心改革的官员一道“护身符”。然而,在另一个方面,这种“护身符”的作用并不是无限大的。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陈涤就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条例修改稿中给予制约的考虑,新增了相关内容,即‘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改革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这一机制。陈表示: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力图大刀阔斧改革官员的一个制约,形成了一个“紧箍咒”。

  然而,尽管如此,仍然有学者质疑,在越来越强调“官员问责制”的政策大背景之下,提出这样的法规是否在客观上为改革官员寻找法理保护伞呢?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邓盛华就认为,《条例》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他认为,所谓的“没有牟取私利”等条款规定,本身界定就极为困难,极易造成许多干部免责与脱责,并可能形成保护伞。

  事实上,《中国经济周刊》在2月初刊登名为《高检出台“意见” 国企改制负责人:失误还是犯罪》的文章中,就对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免责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中称,1月11日,在珠海召开的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此指导意见所引发的争议讨论,与此次《条例》说要表述的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的问题如出一辙。

  有专家指出,免责制提出的根基在于:面对还处于摸索阶段的各种尝试应该不以成败论英雄,鼓励创新、鼓励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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