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行政败诉将被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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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 13: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 张晓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