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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主编经营预算条例 央企上缴红利再提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 11:4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段晓燕 北京报道

  近日,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中,并将由财政部主导编制。

  “该条例将是指导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性文件。”财政部人士告诉记者。条
例将包括国有资本预算原则、范围、编制、支出、决算、监管等诸多方面。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在200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就已经列入议程,并由国资委主导编制,但“由于国资委的预算编制条例迟迟没有出台,现在改由财政部来主导编制”。

  而记者从国资委了解到,继续做好《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条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仍然是国资委的依法建立新的国资监管体制框架的主要任务之一。

  国有金融资产分红问题提出

  “据我们了解,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主要是针对中央企业和经营性国有企业的,而财政部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在内的。”国资委有关人士认为,国资委和财政部之间的分工是很明确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开始,由于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而掀开了对中央企业上缴红利和分红的关注和讨论,同样,对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分红问题也引起关注。

  “国有金融企业,和中央企业一样,在过去也一直都没有上缴过红利。”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记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包括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金融企业,也应该包括在内。”

  “一方面,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比如,未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国有银行,需要按规定上缴分红;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的企业中,国有股的收益问题,也应该有规则可循。”贾康认为,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是完全有必要的。

  虽然一些相关部委,在编制预算的主导权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意见,但双方显然认同一点——“依法编制”。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部应是国家的指定预算编制审核和协调部门,其他部门的预算,应该在财政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而支持由国资委的意见则认为,同样按照《预算法》,对于“专项开支”,应由国务院指定相关部门来负责。

  但在1995年颁布《预算法》之际,国有企业在分税制的改革中已经停止上缴红利,因此,国企的分红问题,尚是模糊规定。因此,制定专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对国企预算和分红问题做出规定,是完全有必要的。

  央企分红细则仍在商议中

  国资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的起草工作虽然甚为繁琐,但框架性的东西,已经较为成形,只是对于一些关键的因素,还需要和有关部门商议。

  这些有关部门,就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分红的主体——各主要中央企业。

  在此之前,曾有消息称,央企上缴红利将一刀切,比例暂定为5%,记者就此求证国资委有关人士。这位人士表示,不可能只有5%那么低,而对于具体的数字,拒绝告知。

  记者了解到,在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方面,是有多种不同意见的,有观点提出一刀切;也有人提议,每家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一家一家地确定标准;也有人提议,应该根据各个产业板块的不同,以及盈利情况的不同,设立板块红利指标。

  “但考虑到制定的流程,可能还是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有关人士表示,“如果要一家一家地讨论,那就意味着,根本不可能收上来。”

  记者了解到,在预算和分红条例出台之后,将选择一些中央企业作为试点,比例大概在央企数量的10%左右。在今年两会期间,有记者问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试点的企业是不是4家?李伟表示,4家并不具有意义,不会那么少。

  预算的主要支出,仍将考虑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重组。而对于一些非经营性的开支,则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比如2006年,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338亿元,继续用于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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