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团通[2006]5号
关于申报2005年、考核认定2004年
“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团委: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意见》(中企团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决定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工作,以及2004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申报工作
申报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由中央企业团委推荐,经中央企业党委(组)同意后,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评定。原则上,原先有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并且数量不少于3个的中央企业,申报名额可在原有数量基础上,按每年不多于20%的比例递增。没有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或数量不多于2个的中央企业,每户可推荐1个青年集体参评2005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请认真填写《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表内填写500字事迹摘要),并附1500字详细事迹材料(申报表和事迹材料统一装订,一式三份),于2006年5月10日前报中央企业团工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考核工作
“青年文明号” 实行年度考核,不搞终身制。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由中央企业团工委授权各中央企业团委负责。考核标准按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基本条件及企业实际制定。考核要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询企业相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凡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自身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称号,允许其将“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再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年龄均已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凡“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或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中央企业团工委将撤销其称号,摘除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考核结束后,请考核负责人和中央企业团委在《复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复核表》于5月10日前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考核通过并拟继续认定的,由中央企业团工委统一发文认定。拟取消或撤销其称号的,由团工委研究确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请各中央企业团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阎晓鹏
联系电话:(010)63193064、63193065
传真:(010)63193024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务院国资委1406室中央企业团工委
邮编:100053
电子邮箱:guoziwei1406@163.com
附件: 一、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二、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复核表
中央企业团工委
二○○六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