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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失误三种情形可免责 改革创新法获普遍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9:37 深圳商报

  创新失误三种情形可免责

  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并获普遍支持

  【本报讯】在立法上一向大胆尝试、勇当“试验田”的深圳经济特区,昨天再次创新。国内首部改革创新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
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为改革创新立法,这在全国各地都没有先例。因此,该条例回答了此前各类法律都没有明确过的重大问题:——改革改什么?“特区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等;——为何而改?“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创新成果”;——谁来改?“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和人民团体”,并且“广泛吸收和鼓励公众参与”;——怎么改?“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经过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基本程序”;

  深圳的创造性立法,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并获得普遍支持。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认为,就改革立法,不仅是巩固改革,使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更重要的是能推动改革,这是新形势下改革的一个新特点。“推动”或者说“促进”改革,正是条例的精华。条例规定,如果改革创新与深圳现有的法规发生冲突,可以先提请修改甚至废止法规,来不及的则可以先实施,再修法;设立改革创新奖,奖励有功人士;如果抵制、阻挠改革,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最好的促进则是宽容失误。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可予免责:改革创新的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恶意串通。公众利益不能因改革受损。条例多处作出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在改革前要举行听证会,并将方案向社会公开;改革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等。而如果公众普遍要求改而未改的,则要公开作出说明。

  作者: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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