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山东郯城御道桥商场招商调查之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9:18 中国产经新闻

  二审判决效力如何?

  2005年12月26日,本报曾以《谁给御道桥商场如此特权》为题,报道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郯城镇南关二街478名居民,状告该街道居委会和居民张则强、张军侵权,认为御道桥商场的建设未经居民同意,并私自签订了《合作建房使用合同书》事件后,目前此案又有了新的进展。

  CIEN记者 左振乾 徐彬 山东报道

  2006年1月9日,南关二街居民拿到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临民一终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原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认定的郯城镇南关二街居委会与张则强、张军签订的《合作建房使用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并驳回了张则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郯城镇南关二街的478名居民诉讼代表告诉CIEN记者:“二审判决书表达得很清楚:原审判决(指郯城县法院一审)明确阐明了上诉人对其依合同建设和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可向居委会求偿,另行主张……既然二审判决该合同无效,我们就可以收回御道桥商场,为什么法院还要我们居委再起诉呢。”

  在二审判决后御道桥商场仍不能收回的情况下,2006年1月8日,郯城镇南关二居委会(原告)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张则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郯中路西侧、新华书店南侧,原御道桥商场一案,依据合作建房使用合同书所取得的合同权益)并请求判令被告自行拆除增添的附属物等。并向郯城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则强已建的御道桥商场建筑和设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1月11日,郯城县法院对御道桥商场作出了“查封期间不得施工、招商、经营,维持现状”的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1月24日,御道桥商场投资方又向郯城县法院反诉郯城镇南关二街居委会,反诉原告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居委会)返还与赔偿总金额3296.80万元(包括商场基础建设投资、附属设备投资及合同无效带来的间接损失等)。郯城县人民法院已给予立案。

  同时反诉原告向郯城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二街居民委员会价值3296.8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1月26日,郯城县法院做出了查封南关二街居委会财产的民事裁定书。

  在南关二街居委会多次要求县法院执行1月11日作出的(2006)郯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下,御道桥商场有两家门面店和部分铺面已经营业。

  2006年2月24日郯城镇南关二居委会收到了郯城县法院的(2006)郯民一初字第114号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3月2日8时30分。后南关二街居委会负责人告诉CIEN记者:法院说延期开庭。

  从2005年4月御道桥商场开始施工,法院分别于4月25日、8月10日、11月11日下达了停止施工,保持现状的裁定书。但御道桥商场还是建完并开始招商、部分营业。是什么原因导致法院的数次民事裁定,对御道桥商场的违法建设不起任何制约作用?二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南关二街居委会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御道桥商场?反诉标的额已远远超过3000万元,郯城县法院有没有权力审理此案?围绕御道桥商场建设问题带来的损失究竟有多大?法院对南关二街集体财产的查封,申请人(承租方)是否真的提供了相当于3000多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做担保?

  对此疑问,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