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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奖鼓励改革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9:1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深圳设奖鼓励改革创新

  有关法规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 昨天,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条例全文贯穿着鼓励改革创新的主线
,体现深圳继续高擎改革创新大旗,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的决心。

  条例共7章44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激励保障一章是该法规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的激励和保障措施主要有设立奖项、优先晋升、财政支持等。根据法规规定,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条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关于财政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通常,国家公职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往往要被追究责任,而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为风险性项目的改革者“网开一面”。条例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如果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不仅提出对改革创新贡献突出者规定了激励举措,而且也对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几种情形设定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几种情形分别是: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情节严重的;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和个人牟取私利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条例专章就公众参与改革创新作出规定。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者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创新决定做出之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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