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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期盼前瞻性与立法公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7:08 新京报

  《反垄断法》、《电信法》、修改《邮政法》等年内进入审议

  2006年———经济立法进入纵深领域

  经济立法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由框架性立法进入纵深层次。一些具体领域的立法如《反垄断法》、《电信法》、《能源法》等,更是由于牵扯
产业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因而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热点话题。

  《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就业和社会保障、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加大国有独资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代表3月12日透露,由于诸多原因推迟而没有在今年的两会上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在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跟《物权法》比起来,2006年将起草或进入审议程序的多部经济法律引发的关注度也毫不逊色。

  《反垄断法》在难产多年之后在此次两会上再次被呼吁尽快出台,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公布计划6月份对其初次审议。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3月5日透露,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在牵头起草《国有资产法》,有望为国有资产产权调整、产权改革和产权流动等问题指明方向,已历时13年的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又有实质性进展。

  《合伙企业法》、《邮政法》、《企业所得税法》、《电信法》、《企业破产法》、《反洗钱法》、《审计法》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成熟的、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均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06年立法计划。

  纵观今年两会的法律议案,不同于以前的是,建议修订法律的议案大大增加,代表、委员们更加热衷于在现行法律中找到问题。而以往的法律议案主要为建议制定新法律。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这种现象表现出我国大部分经济领域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但是需要完善和修改的问题更加突出。

  对于现有法律的修订,有的是因为部分法律的立法较早,经历经济和社会迅猛发展之后,在应对新的经济形势时出现难以避免的“过时”,这类修订理所当然,应当及时。但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本身在立法时前瞻性不足,也是导致法律在短时间内需要修订的原因。一些代表和委员也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呼吁加强立法质量,避免法律过于频繁地修订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而在立法之初,避免政府具体职能部门和垄断行业的利益通过部门立法法律化也成为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如何在立法程序上保证法律的公正性,许多代表和委员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包括“专家立法”、“立法回避”等。《邮政法》修改、《电信法》草案等行业性色彩强烈的法律都将在今年进入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而此前在这些法律起草过程中就因为牵扯利益复杂而引发了一些争议,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期待如何落到实处是今年经济立法中值得长远关注的。

  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立法最迫切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应扩大立法主体,改变部门立法现状

  2002年,作为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韩德云,主持起草了该市一部新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这部影响3000万市民生活的地方法规,尽管最后实行时对草案作了伤筋动骨的改变,但重庆市人大在立法起草工作方面的这一改革举措,被誉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和立法过程中具有“吃螃蟹”意义。

  昨日,就今年人大经济立法方面的话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韩德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新京报》:从今年的经济立法来看,我国现行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似乎要比新法律的制定工作更为突出?

  韩德云:我国法制体系中存在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缺少法律的问题,而是很多法律已经明显不再适合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展的进程,据我粗略统计,我国每部法律修订的频率非常之低,基本都超过五年,有些法律自制定实施至今没进行过一次修订。

  我国以往法律尤其是行业法律的立法框架比较粗,原则性较强,主要由相应部门来制定,以利于法律的尽快制定出台,但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一方面部门立法有可能维护部门利益,从而在执行过程中干扰了相关行业的改革,执行力度上也会产生问题,比如现行《电力法》具有很强的部门色彩;另一方面,立法部门一般不会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订和管理,这也导致了过时的法律严重不适应现状的问题。

  我建议应该改革现行立法模式,扩大立法主体范围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打破部门立法现状,可以采用专家委员会立法模式,同时避免立法主体由与部门利益相关的人担任,以有效避免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中,部门利益干扰改革步伐。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加强转型,职能上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这种转型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同时职能上的转型首先要体现在从立法上进行转型。

  《新京报》:在您看来,我国经济领域哪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尤为迫切?

  韩德云:关于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修订是最为迫切的,我国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公有制为主体、非公经济为补充要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真正让市场主体参与公正、平等的竞争,让市场来配置资源,比如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将国有企业的管理法律化,以限制垄断和特权,《合伙企业法》主要针对私营企业已经审议了,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完善了之后再完善市场规则。

  细说立法

  国有资产法应有细节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院主任 周绍朋:

  《国有资产法》要将细节制定完备,比如引起争议的央企的外部董事,其身份应该有个更为明确的界定。此外《国有资产法》还有必要准确而合理的确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范围。如对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的公共企业,就不能把盈利作为经营目标,即使是其他一些国有独资企业,也不应把盈利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反垄断法》的制定也要结合这一改革的步伐。

  能源法应致力于打破垄断

  全国政协委员、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保育钧:

  关于“能源法”,首先配套改革进程要加快,遵照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精神,在能够实现竞争的地方引入竞争,在具有特殊性、不能引入竞争的地方,由政府管制。从源头上广开门路,打破垄断态势,以解决能源安全供应,同时能源行业要靠市场吸引民间资本,而中国到境外寻找资源也要靠民间资本,因为民间资本不存在政治问题,也不会出现资产流失。

  前瞻

  2006年经济立法备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

  修改合伙企业法:2006年2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反洗钱法,修改邮政法:2006年4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反垄断法:2006年6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企业所得税法、电信法:2006年8月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修改审计法:已开始审议但尚未通过,2006年继续安排审议;

  国有资产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草案或立法时机成熟时安排审议。

  言犹在耳

  “避免强势利益集团影响立法”

  代表委员建议专家立法

  本报综合报道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上述现象,部分代表和委员提出,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陈勋儒建议,行政立法应建立“四大制度”———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委副秘书长赵炳辉也建议说,应该采用专家委员会立法模式,打破部门立法现状。赵炳辉认为,立法主体应该由与部门利益不相关的人担任,比如专家委员会,“这样更客观,可操作性更强”。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 王冰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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