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用好处费敲开贷款方便之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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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11:07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哈尔滨检察官建议银行规范贷款审批制度、加强重点岗位监督 陈宝琨 刘广安 牛兴华 记者日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采访时得到这样一组数字:2005年至今年1月,哈尔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银行系统36起贪污受贿案件,其中70%是属于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给
李某原系某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风险部主任。2002年初,在为哈尔滨某公司申请500万元贷款过程中,他对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有异议,未在申请书上签字。为了让李某尽快签字,该公司送给李某5万元。很快,李某就在贷款审批书上签了字。这之后,李某又收了该公司送来的5万元。2004年10月,笑纳了哈尔滨某汽车销售维修公司的10万元后,李某在对方的贷款审批书上也签了字。 “李某受贿案只是个案,而在个别银行发放贷款中,从行长、副行长到业务部主任,层层收受贷款企业的贿赂,这种窝案串案的发生更是触目惊心。”办案检察官指着一份案宗对记者说。 阎某是某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原副行长。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阎某在为哈尔滨某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办理7000余万元贷款的过程中,先后三次索要并接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3.5万美元。而该支行原行长刘某,也同样收下了3000美元的贿赂;零售业务部原主任初某也不甘示弱,先后三次收受“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和3000美元。 “从这几起案件的犯罪手段看,一些银行在为企业、单位发放贷款业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办案检察官不无忧虑地说。据介绍,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区级银行发放500万元以上的贷款,需要上级银行审批。而一些企业、单位为了使大额贷款在区级银行得到批准,便分多次申请贷款。作为区级银行的领导或贷款风险委员会成员,明知这种贷款是贷款单位使用的手段,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外,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法分子为了能在银行贷到款,便不择手段,送钱送物行贿银行负责审批贷款的实权人物。而个别银行工作人员认为给对方发放了贷款,收受“好处费”理所应当,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索要。 如何堵住贷款环节中出现的漏洞,让别有用心的人无机可乘?检察官建议,银行系统除加强监督外,还应对权力进行分解和合理配置,加强监控,使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的措施就跟到哪里。同时对行贿犯罪进行曝光和严肃查处也是关键的一条,建立行贿档案就是治理行贿的有效手段之一。篱笆扎紧了,热衷滥用权力者自然就少了。 记者发稿时获悉,哈尔滨市检察院正在对发案的银行进行回访,建议规范贷款审批制度,加强对贷款审批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