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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央企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8:3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杨开然) 酝酿一年的央企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昨天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央企,应当在规范董事会中设置至少1名职工董事。

  国资委昨天正式印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就业界关心的3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必须有
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保守公司秘密;第二,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反映;第三,职工董事候选人既可以是工会主席,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但是,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均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国资委规定,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对其降职减薪、解除

劳动合同,如果要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工会负责人进入企业决策层并发挥作用,才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京华时报》(2006年3月14日第B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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