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央企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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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8:3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开然) 酝酿一年的央企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昨天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央企,应当在规范董事会中设置至少1名职工董事。 国资委昨天正式印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就业界关心的3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必须有
但是,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均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国资委规定,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工会负责人进入企业决策层并发挥作用,才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京华时报》(2006年3月14日第B3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