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1名职工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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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1:2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职工董事。 国资委昨天正式对外公布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
职工董事不需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国资委要求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要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将给予相应补偿。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入,要使职工董事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董事会的附庸,国有独资公司应该逐步产权多元化,用股权为纽带把职工董事和企业的利益、职工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让职工分享到公司成长的蛋糕。 央企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试点被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称为“国资委成立以来最大的新闻”,目前宝钢、神华等六家企业已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董事会制度。 李荣融曾透露,今年已经试点的要进一步完善,还要扩大董事会试点。已经成立的六家董事会中都有1名职工董事,中国诚通的职工董事还同时担任审计与薪酬两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