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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高山系列案二度开庭 李东哲公司四类人亮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22:5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高静 北京报道

  3月13日,与中行高山案相关的又一起案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开庭审理。与3月7日开庭审理中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司机刘静不同的是,这次庭审的被告人范春学不是河松街中行的相关人员,据其在庭审现场的交待,他甚至从未见过高山,他的头衔是北京华能晨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负责人、黑龙江世纪绿洲投资公司(下称“世纪绿洲”)和黑
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东高”)的法定代表人。

  正是范春学代表世纪东高与黑龙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辰能”)签订了融资协议,根据公诉书,也正是这次以融资为名的协议让辰能公司将三亿多人民币的钱存入世纪东高在中行河松街支行的账户中,而后来这些钱被高山利用虚假票据占为己有。

  这是中行高山案发后,第一次在司法上正式涉及世纪绿洲公司,之前,所有关于高山和世纪绿洲老板李东哲之间的种种关系都限于人们的猜测。

  原定于3月13日上午10点半在哈尔滨中院第24法庭进行的庭审久久没有开庭,直到中午12点才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开庭,整个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小时之久。

  “我不是李东哲的心腹”

  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范春学俨然是一位老人,大部分头发都白了,中等身材,声音不大,言辞清楚。

  公诉人在对范春学的公诉书中,首先控诉范春学涉嫌票据诈骗罪名,指出范在2003年初至2004年末伙同李东哲和高山以世纪东高公司承建工程需要融资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辰能将人民币30900万元存入世纪东高公司在中行河松街的账户中。

  其次,公诉人控诉范春学犯有窝藏赃款罪,指出其在2004年收受李东哲给予的50万人民币,并在2005年1月被刑事拘留后仍没有交出赃款。

  鉴于以上指控,公诉人最后建议法院追究范春学的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二项指控,范春学表示异议。范春学辩护说,自己并没有涉嫌票据诈骗,自己并不认识高山,也不清楚高山和李东哲做的事情,并且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二个月才隐约知道李东哲和高山等人出事了。

  范春学表示,李东哲在2004年给他的50万人民币现金是公司给他个人的住房补贴,按每人150万的标准落实他以及其他三人在哈尔滨的住房问题,这50万元只是150万元中的第一笔款项。此前李东哲曾以每人200万元的标准落实了其在北京公司十个人的住房。

  他还申请用新的证据证明李东哲给其的50万元钱是安排个人住房的款项,他请求法庭让他的司机出庭作证。但是法官以“给钱时司机并不在现场”否定了他的此项请求。

  “我是这批老员工中最后一个落实的。”范春学说,他从1997年就在李东哲的公司做事,半年后因为公司效益不好而离开,1998年因为“有文化”而被李东哲重新找来做外事接待方面的工作,此后一直跟从李东哲,直至2004年12月20日左右在哈尔滨最后一次见到李东哲。

  “但我不是李东哲的心腹。”范春学反复强调,虽然作为李东哲三家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自己只是李东哲公司里的经办人员,所有的对外业务和内部财务都是李东哲进行管理,而他只负责签字和具体操办,没有任何决定权。

  “在私营企业里,老板李东哲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李东哲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没有看内容。”范春学在为自己的辩护中说,虽然自己也认识到公司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做法,但他对李东哲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资格过问。这次与辰能的协议他没有参与前期的讨论和后期的合作,只是按照李东哲的吩咐签字,对于协议的内容和涉及金额并不知情,并表示“甚至公司里的很多文件只要李东哲通过了,(即使)有时候法人代表不在,可由其他人代签”。

  公诉人表示,范春学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词中,曾对李东哲在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内容等方面有一个很清楚全面的供述,但此次庭审中,范表示对李东哲公司的情况并不清楚。

  李东哲的“四类人”

  根据范春学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东哲及其操纵的数家公司终于显山露水,第一次将其冰山一角公示于众。

  “李东哲在全国投资比较乱,大概有几十家公司,总共有几百名员工。”范春学在供词中称,蹊跷的是,这些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是投资人李东哲、李东虎兄弟,都是由像范春学这样对公司没有任何投资的人来担任,不仅如此,公司的房产、物产、汽车等也没有登记在李东哲兄弟名下的,以至于范春学等李东哲旗下公司的法人代表们还在私下开玩笑说,“李东哲这样什么也不担任,哪天我们大家把他家也分了,他也没办法。”

  但实际上,这些法人代表们“分”李东哲的家业并不容易。范春学在供词中称,李东哲的公司有四类人:

  第一类人是“幕后老板”,即出资人李东哲和其弟李东虎,他们不出任法人代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没有他们的名字,但是公司的对外业务联络和财务方面都是由他们来掌握。

  范春学称,李东哲本来在哈尔滨管理公司,1998年前后去了北京,哈尔滨的公司交由其弟李东虎管理。

  第二类人是老板的亲戚。李氏兄弟身边有袁野、张力兵等四大亲信,比较特殊的是财务人员如哈尔滨的袁鹰,也是李氏亲自安排的,所有财务账目都由李氏兄弟及其亲信把持,别人插不上话。

  第三类是经理,就是法人代表级的。这类人虽然名为负责人,但是碰不到钱,管不了事,所有行动都按照一、二级老板的指示来做,就是经办人,具体负责实施。

  范春学在庭审现场还补充说,这些人都单线和李东哲联系,具体负责李东哲的一块业务,相互之间并不了解,李东哲也不允许他们相互打听。

  最后一类人就是普通员工。对于高层事情不了解。

  最后,范春学的辩护律师、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亚东在辩护中表示,范春学作为世纪东高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与辰能公司签署的融资协议已经执行完毕,而后来辰能公司当时的总经理赵庆斌和李东哲进行了口头协议,表示两方将继续其他合作,正是这个口头协议导致辰能公司没有及时转移其应得款项,而导致后来被诈骗。但是律师没有在庭审现场出示张李这次口头协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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