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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王鹤龄呼吁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木佳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王鹤龄指出,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
定中也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由于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不系统完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迫切需要建立系统的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王鹤龄认为,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是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他说:首先,制定出台《反垄断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其次,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打破基础领域的体制性障碍,推动行业竞争。第三,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促进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四,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王鹤龄说,目前有许多人对出台《反垄断法》有误区,应消除这种误区,增强制定出台《反垄断法》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第一,制定《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欠发达并不矛盾;第二,与制定《反垄断法》与规模经营并不矛盾;第三,制定《反垄断法》与国家垄断并不矛盾;第四,制定《反垄断法》与解决行政垄断并不矛盾。

  王鹤龄说,不可否认,行政垄断问题确实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事实上,通过《反垄断法》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也是其他许多国家的做法。

  最后王鹤龄还指出,制定《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也并不矛盾。《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只是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事实上,它们二者是互为条件,有着相同和平等的地位。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与其他的财产权一样,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因此,它与其它财产权一样,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的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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