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笑红) 我国《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正在酝酿出台。它将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进行管理规范,对包装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相关责任进行界定。记者昨天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的网站上也看到了“关于征集《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起草)反馈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及包装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
根据规定,包装物生产企业有责任推行清洁生产,对回收的包装物进行利用;企业应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识包装材料的主要成分,是否可循环使用或者再生,以利于包装物的回收与利用。包装物生产企业指生产包装物的企业及包装物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
而包装物销售企业有责任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并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在保证安全、卫生和消费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和体积,避免和减少产生固体废物,包装物的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产品成本的25%,产品与包装物之间的空隙一般不能大于包装体积的35%。包装物销售企业是指使用包装物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包装的企业,在销售商品(包括各种进口的商品及提供各种服务的过程中)时使用包装物的企业。
有关政府部门将对包装回收和利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若发现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包装大国,纸包装制品年产量已超1400万吨,塑料、金属和玻璃等包装制品居世界第四位。但许多包装企业仍未摆脱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营模式,整个包装产品的回收率还不到总产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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