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建言知识产权案集中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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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2:4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佴 发自广州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正日益受到社会重视。《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家获悉,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该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的子课题调研已经完成,并且将于本周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该调研报告建议最高法院进行体制创新,将知识产权案件交由专门新设机构集中审判。“体制创新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沟通协调的最佳途径。”课题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启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完善的重点调研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人士称,此次大规模的全国范围的调研,“目的就是要回答中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该人士介绍,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国际环境和法制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与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成为我国履行入世承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 广东省高院承担的调研任务,是最高院此次调研的6个子课题之中的“诉讼程序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下称“报告”)。该院由民三庭联合刑二庭、行政庭组成调研组,通过问卷与座谈结合的方式,调查走访了上海高院、浦东新区法院、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后,完成此报告。 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相冲突的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采取的三审分立制度造成了制度的信息阻滞,司法者判断标准不一,执法尺度难以统一,相应部门沟通不畅。 广东省高院民三庭一位参与调研的法官向记者介绍,我国对知识产权审判分工,实行程序优先而非专业优先的分工选择,忽略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特征及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律性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因为知识产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权利的稳定性不同,同时知识产权不是单纯的私权,往往牵扯公共利益,知识智力属性极强。” 与知识产权的特性相比,由于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的地区分布也极不均衡,据调研报告显示,广东、山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6省市每年新接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案超过全国同类收案的65%。2005年,仅广东省佛山一市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便达到甚至超过了上述发达省份和直辖市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的水平。但部分经济欠发达省全省全年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不到10件,甚至许多省份的中院从没有受理过知识产权案。 针对广东省高院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的建议,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教授表示,在现行体制面前,这样的创新困难重重。王琳建议:“知识产权案件的发案率在上升,且意义重大,但在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上,仅法院一家的体制创新是不够的,还需要上级部门的统一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