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有为委员认为:职工持股才能体现公平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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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4:3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电 (特派记者 武岩生) “企业员工持股,应当成为我们政策引导的主导方向。使广大职工持有股权,符合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的客观要求。”针对目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论调,全国政协常委厉有为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上述观点。他认为,在中小国有企业中应实行职工持股制,国企不能只让管理层少数人持股,“国企高管持股论”不可取。
日前,国资委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管理层可以通过企业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数量。在正在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厉有为委员发表了题为《国企改革改制应走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的路子》的发言。他认为,国资委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少数人持有股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为重要的国有资产迅速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创造了条件,也为贫困两极分化奠定了政策和体制的基础,因此是不可取的。 厉有为委员认为,使广大劳动者真正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改革的受益者,这是一种既能体现公平又有效率的财产占有方式,这样能使广大劳动者占有多数生产资料,从而可以形成强大的、有产的劳动阶级。他认为,在中小国企中实行职工持股制,“不但符合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方向,而且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构建和谐社会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 为什么企业国有产权不能全部向管理层转让?厉有为委员的观点是,虽然企业领导是企业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领导根据所承担的责任,多持有一些股权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如果只让他们少数人持股的话,则不符合共同富裕的道路。邓小平早年就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现问题。” 如何处置国有大型企业生产资料占有问题?厉有为委员认为,应当走社会化占有的路子,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公众式的股份公司,使财产占有在更大范围内社会化,而对经营好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奖励股权或持有股票期权。 厉有为委员建议,对国资委出台的两个允许国企管理层买断产权或持有股权的文件进行重新检讨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