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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绝不能忽视性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0:54 法制日报

  胡勇

  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的医药代表日趋引起社会各界的忧虑和关注,要求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的呼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在正在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急百姓之所急、忧百姓之所忧,对此也纷纷建言献策。据报道,来自西安的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认为,现在医药代表直接往医生手里塞红包的做法已经过时了,他们可以学术支持、性贿赂、帮助
其亲属获得好处等手段行贿,在法律上也不好界定。

  医药代表直接往医生手里塞红包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提高了药品的价格,导致了百姓的看病难、看病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商业贿赂,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严厉打击。医药代表为了推销自己的药品,获取不当利益,为医务人员提供性的服务,同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利益,具有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法律要件。将提供性服务作为贿赂,其收买性往往超过特定数额的财物,从而具有更为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因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在此次整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中,对提供和接受性服务的两方一并予以整治和打击。

  诚然,在以往的商业经营活动中,贿赂的方式往往是送钱送物,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的需要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医务人员和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已不满足于获取财物和金钱,而转向非财产性利益的追求,这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贿赂的内容、手段、方法的多样性。而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和手段,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正如古人所说: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在商业贿赂的方式和手段日趋多元化的形势下,如果我们仍然囿于传统的观念和做法,仅仅把财物和金钱视为商业贿赂罪的必要条件,而忽视提供性服务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则必然放纵性贿赂行为,使整治和打击商业贿赂的活动大打折扣,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依然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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