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有关问题,促进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顺利健康发展,近日,我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
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再向下下放”。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通知》规定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 《通知》还具体规范了项目确认书的申报材料、初审内容、项目执行年限、我委审查内容、出具格式、出具时限等,既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便于地方了解我委办理程序和要求。此外,明确了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由原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批复文件。
《通知》的发布对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外资鼓励行业的发展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