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铲除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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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 14:54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董娜 记者 张庆源 北京报道 治理商业贿赂是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目前,国务院已经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商业贿赂曾一度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但现在看来的一个共识是,它无疑是附着在经济体上的“腐肉”,商业贿赂是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问题是,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泛滥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这个经济体上的“腐肉”,能够被彻底剜除吗? 南开大学法学院的程宝库教授认为,重要原因在于,中国的市场改革还未完成,政府不够透明、公开。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博士说,治理商业贿赂需要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增进管理的法治化和透明化——公共领域的治理必须有公众的参与。而在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涛律师看来,法制化才是彻底解决的办法:《反商业贿赂法》是必须要出的。 只有公共权力商业化运作的渠道被彻底打断的时候,商业贿赂才会真正失去其生长的土壤——这需要政府在管理的法治化和透明化方面,做出更为彻底的努力。 访谈 “礼尚往来”需要区分 经济观察报:您认为“商业贿赂”是什么概念?怎样界定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的区别? 程宝库:“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为谋取商业利益而进行的贿赂行为。在商业活动中,国际上有一些公约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作了一些界定,如《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另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对国际商业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也作了规定。 商业贿赂因其是秘密进行的,所以被发现的几率较小。尤其是开放经济时代,国内的腐败有可能做到国外去,国内你给我搞到一个项目,我为你在国外的孩子买车买房,诸如此类。 赵杰:在中国发生于商业环境中的好处费(佣金),只要在财务上说得清楚,就不应看作是市场交易费用的浪费,不一定要定性为“商业贿赂”,这种“感情润滑剂”是销售和流通费用的正常组成部分,无非是买家多得一些利益还是卖家多得一些利益的问题。如销量特别好甚至脱销的汽车,消费者会加价购买,这完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但“佣金”有向“租金”转变的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政府管制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如电信、民航、水、电、气等领域,由于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少数竞争者控制着市场份额。要挤进这个寡头控制的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有些超额支付的费用在财务上是不透明的,最终会作为社会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因而是有损公众利益的。另一方面,在政府的市场准入和执法监管领域,公共权力通过商业化渠道的运作,也会形成市场交易主体对政府权力的“俘获”,这种“寻租”、“涉租”的行为,就不能定性为商业意义的“佣金”。 白涛:商业贿赂一般来说,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获得额外利益的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在受贿这方面,当然也会包括政府机关这样的主体,但是现在越来越难界定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很难分开。我们也注意到,在《公司法》里提到了这些行为,还有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第一次提出来了。 我们对于“商业贿赂”这个词已经耳熟能详,也见怪不怪了,其实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讲,将这种行为进行定义和解释是必需的。当然,我觉得一个法律或者法规将一件事情规定得特别准,确实也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因为现在行贿的手段纷繁复杂。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问题也要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因为一些回扣,佣金不一定包括在“商业贿赂”之中,其中的一部分是可以从合法的角度来看的。我们要规范的是那些“目的性比较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贿赂。至于在现实中是“礼尚往来”还是“商业贿赂”其实很难进行量化,比如一家公司给一个长时间的客户赠送一个礼品,我真的不觉得是怎么大的事情,尊重其现实中的合理性还是很重要的,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应该进行的。 经济观察报:有人说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了商业的每一个角落,您认可这种说法吗?您认为什么因素导致商业贿赂现象? 程宝库:不能绝对地说每一个角落,这容易误解为每一个商业行为都存在贿赂,但可以说商业领域的每一个行业都存在商业贿赂的现象。比较严重的行业是药品医疗、金融领域、烟草专卖、建筑行业等,主要是一些政府定价、行政垄断的行业。有些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行业也容易出现贿赂现象,如商品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等等,还有工程方面的如修公路、市政工程等。导致商业贿赂的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中国的市场改革还未完成,政府不够透明、公开;第二个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法律漏洞。 经济观察报: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哪里?如果做一个测算,商业贿赂造成了多大的损失? 程宝库: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排挤了竞争,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了机会、优惠的商业条件,如通过商业行贿竞标到一个工程项目。市场经济是通过公平竞争配置资源,贿赂使这一功能失灵,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准则。 危害性还表现在受贿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商业贿赂的典型特点是买官卖官,这在全国都很普遍。买官的人为什么要行贿,意在进入市场,取得权力,从而为权力寻租。实际上是商业贿赂。这不像是升学、参军的行贿,商业行贿受贿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性的,双方越做越深,越做越大;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长期性的,危害性也就随之增大。若不能治理商业腐败,反腐败斗争肯定是不能成功的。 在国际上,有一个估计商业贿赂严重性的方法叫腐败指数调查。短期来说,存在商业贿赂的国家其市场效率将下降一半。长期内,差距更多。假如一个国家比较廉洁,而另一个国家比较腐败,则20来年以后,这两个国家的GDP差距可以达到4倍。 中国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但不是最严重。最严重的是拉美一些国家如海地等国,那些国家官员索贿是公开的。 白涛:一是,对于整个竞争机制有较大的损害力。给那些经营不是很好,但是通过商业贿赂获得机会的公司以很多可乘之机,这样,整个市场就不以质量、服务为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是,滋生腐败现象。这里的腐败不仅仅是指政府机关,还包括比如公司的高管受贿等等。 三是,法治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也是很重要的。我们确实需要用法制来规范行贿受贿的行为,如果我们都觉得“你不这么做就是傻”的话,其实是很悲哀的一件事。 其实商业贿赂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很难量化的,但损失肯定是巨大的。如果没有“立法”和“制裁”配套的话,越大的商业项目,发生商业贿赂的几率就越大。如果不加以制止和制裁的,这个损失将是巨额的。 不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 经济观察报:商业贿赂不是一个新话题,为什么现在反商业贿赂开始成为一个热门,并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点? 程宝库:前几年,商业贿赂未受到国家或是学者的足够重视。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好事,把它比喻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能提高经济效率,因为若按正规渠道审批一项工程需要很长时间,花很多钱,而通过商业贿赂办事就方便多了。 现在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其必要性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为商业贿赂、商业腐败是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白涛:可能刚开始还没到“必需”的程度,大家更多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吸取经验。因为我们给很多客户做咨询,曾经查过很多资料。我记得 1981年左右的时候,政府往往是以一个“指示”、“通知”的形式规范这些行为,那个时候,用词还没现在专业,还用“收红包”这些词。 商业贿赂在商业社会中发生的越来越多,同时我们的经济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我们的经济秩序迫切需要正规化,我们党的党风廉政的建设也迫切需要加强。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法治的重要性,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用法治来管理是必要的。 公众参与是根本 经济观察报:反商业贿赂的薄弱环节可能出现在什么地方?商业贿赂在中国有希望根除吗? 程宝库:薄弱环节是在法律修改上。我国原有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第22条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另外,以前的很多法律条款中都涉及到了反商业贿赂,但是比较零散,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上容易引起冲突。从短期来看,可能只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的修改或补充,但长远来看,肯定会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的单行法。 赵杰:我认为薄弱环节在于一直以来政府是通过权力制衡来加强自身建设的,把单一的一项权力分解为几个环节,从而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然而在这几个环节中仍然会存在最高的一个环节,覆盖另外几个环节的权力的可能。因此,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中,程序公开、透明是关键的一环。公共权力是公众自己权利的让渡,公共领域的治理必须有公众的参与。若没有公众的参与,公共权力的治理也就失去了根本的、持续的动力。 反商业贿赂重点应是铲除商业贿赂背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土壤,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并利用司法、审计等社会力量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反商业贿赂这种立足于促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努力,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这种政府自身建设的努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需要同步考虑其治理对策和观察其治理效率。 白涛:我觉得《反商业贿赂法》肯定是要出的。法制化才是彻底解决的办法。而且,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比如,现在很明显的一个例子,我们北京的交通法规,闯一次红灯,200元就没了,还有扣分,于是我们变得很自觉,以前遇到问题有的通过找熟人解决,现在通过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是很难的。加强惩治的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和震慑作用都会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