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劳动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权终裁权
代表议案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厅长方潮贵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让非诉讼方式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主体,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保障弱势群
体的利益。
现有仲裁机构形同虚设
方潮贵介绍,环节多、周期长、成本高是现行仲裁体制存在的弊端。有些工伤职工,常常因陷入冗长的法律程序,迟迟得不到医疗保障,错失最佳治疗期,留下终身遗憾。还有更多人经不起“持久战”的消耗,不得已放弃追讨的权利。
另一方面,各地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权,导致仲裁裁决刚性不足。
应尽早制定仲裁法
方潮贵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法》应尽快制定。他认为,所谓以仲裁为主,意味着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经过仲裁,除越权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终裁权。
方潮贵建议,仲裁法应明确规定案件的结案时限。方潮贵归纳了三种类型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即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申诉人不超过10名,每名申诉人争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即当事人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组成特别仲裁庭,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其它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方潮贵谈到,由于仲裁具有终裁权,大大缩短农民工的讨薪之路。即使欠薪者拒不履行,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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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欠薪逃避罪
本报讯 据悉,方潮贵已经连续两年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要求在刑法中增加欠薪逃避罪。
方潮贵认为,当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审议日程安排,该草案旨在通过扩大经济犯罪范围和加重惩处刑罚,以达到震慑新经济犯罪的目的。欠薪属于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从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上都属非法占有劳动者工资(财产),是新的经济犯罪,因此应写入刑法。
方潮贵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司、企业隐匿、转移资产,责任人逃匿,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本报记者 徐林 胡键 达嫔 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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