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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写入新审计法 实现有效监督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09:46 财经时报

  经济责任审计写入新《审计法》,将为大快人心的“审计风暴”提供更得力的“拐杖”。《财经时报》获悉,审计署已经开始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草拟工作

  本报记者 李文科 实习记者 张清翔

  看似细小的修改,其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称《审计法》)修订的
精妙,更为近几年刮起的审计风暴埋下了精彩的伏笔。

  2月28日,历时两年修订的《审计法》经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财经时报》在3月1日采访部分参与《审计法》修订的专家时获悉,新《审计法》在现行审计法7章51条的基础上,共改动了35处,主要修改方向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以及规范审计行为等四方面。

  在审计署科研所曾参与《审计法》修订工作的王刚看来,和现行审计法相比,新《审计法》保持现行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进行了局部“微调”。此前,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也曾表示,修订工作不会对现行审计体制进行“伤筋动骨”式的大变身。

  王刚强调,有些条款看上去只是两到三个字的细微修改,却彰显了新《审计法》的“精妙”。

  《财经时报》了解到,新《审计法》毫无疑问在职责细化、监督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强化了审计的效力,但修订期间业界热议的“改革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实现审计机关垂直管理”等方面并未获得突破。因此,在业界看来,新《审计法》是否能如预期般使审计这一经济卫士“松绑手脚”,甚至“如虎添翼”,暂时还难以确定。

  精妙的“微调”

  细小的修改体现了《审计法》修改的精妙,也道出了《审计法》之所以要修改的意义所在。

  《财经时报》在采访中获悉,这种精妙首当其冲体现在《审计法》的第一条,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意味着,效益审计作为一个概念被放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据王刚理解,这半句话体现了新《审计法》在定位上具有“更高层次的审计立法目标”,也体现了审计职责的变化所在——不仅与当前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也符合国际“效益审计”的潮流。

  将原《审计法》第42、46、48、49条中提及的“行政处分”都改成“处分”,同样也是精妙的调整。

  这是因为,调整不仅配合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扩大了适用范围,更加强了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度和威慑力。

  按照相关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它们显然无法满足审计部门实现有效的审计监督工作。

  此外,新《审计法》还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的监督手段和审计机构的权力也得到了强化,比如,审计机构可以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可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等机关协助;提高了上级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方面的话语权等等。

  突破

  在王刚看来,新《审计法》还有一处重要的修订就是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这实际上是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

  可以说,将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审计法》,是为大快人心的“审计风暴”提供了更得力的“拐杖”。据悉,审计署已经开始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草拟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核查账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的审计制度。

  新《审计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其实,早在1999年,《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颁布,就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展开。

  2005年1月1日起,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之前的县级以下扩大到地厅级。

  近年来掀起的“审计风暴”中暴露出来的很多案例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从2000年到2004年上半年,全国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4万余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912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2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3398亿元。

  更重要的是,新《审计法》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审计决定”执行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期解决长期以来“审而不计”难题。

  未解体制难题

  新《审计法》虽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与审计相关的很多问题仍引起业界的激烈讨论,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如何解决在审计中日益体现的体制矛盾。

  新《审计法》修订的基调被定位为“局部微调”,这使得此次《审计法》的修订几乎没有触动审计体制的变革,人们一直担心的审计体制问题仍然存在。

  按照现行体制,审计权是行政权的组成。要改变现状,将涉及到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审计署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人大之间的关系等。

  更为关键的是,《审计法》受到上位法《宪法》相关规定的限制,若想改革现行的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更大程度地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就必须先修改《宪法》。

  因此,尽管新《审计法》在职责细化、监督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的完善已大大强化了审计的效力,但新《审计法》是否能如预期般使得审计这一经济卫士“松绑手脚”,甚至“如虎添翼”,业界目前还难作出明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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