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假外资”现象比较严重,按国内一些学者估算,目前国内资本境外“留学”一圈后“返程投资”,回流形成的“假外资”约占我国每年引资额的三分之一。有关专家呼吁,要减少直至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为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境内居民控制的“外资企业”成了独特类型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副研究员说,“返程投资”主要借道香港和其他离岸金融中心回流进行投资。
由于内地与香港的天然联系,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而近年来,来自离岸金融中心的外资排名和比重逐年上升,即使在实际利用外资出现下降的今年上半年,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外资比重,仍呈上升趋势。
记者了解到,离岸金融中心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公司注册程序简单,可由代理机构完成;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管理程式简单;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几乎没有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限制,这些为内资“返程投资”提供了方便。
2004年,北京首创股份汽车有限公司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再返程投资境内水务公司……
近年来,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国内众多民营企业开始通过“跨境并购”变成外资企业,将企业资产向海外转移,再返程投资。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员马少波,有多年从事外汇管理的工作背景。他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初步统计,迄今已有200多家民营企业完成了“外资化”改造。民企“外资化”后“返程投资”形成的各种“外资企业”,也就成为中国企业中的一种独特类型:境内居民完全控制的“外资企业”。
“返程投资”占我国年外资的比重约为1/3
国内目前尚无足够的统计数据准确说明“返程投资”的数量。但对于“返程投资”占我国利用外资的比重,不同方面有不同的估算结果。世界银行《2002年全球金融发展报告》分析,中国近年来“返程投资”比例有所上升。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6月发布报告认为,中国“返程投资”规模被低估,其占中国对外发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规模的26%至54%,平均规模约为40%。我国学者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看法是,“返程投资”占我国每年吸引外资的比重约为三分之一。
梅新育认为,“三分之一外资”是返程投资的估算,应当比较可信。前年,他为北京市做外资课题研究,曾对北京市投资额居前100位的外资项目做过分析。当时这些项目中,来自国内红筹公司、窗口公司等的投资,就占北京市年利用外资的20%至30%。根据今年年初有关部门的调查,2004年北京地区整个合同外资的25%、实际利用外资的33%,均来自离岸金融中心。
对国民经济危害应引起重视
虽然“返程投资”能带回一定数量的增量外资,但“假外资”对国民经济的危害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马少波说:“‘返程投资’从企业发展角度出发存在一定合理性,但这种运动带来的大规模外资流入,实质是以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为代价的,流入的外资实质是以境内企业未来利润为还款保证的外债资金。”他认为,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加剧我国目前“外资”的过度流入,最终陷入资本项目管制失灵、国际收支失衡的被动局面。而由于其境外公司不受国内法律约束,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境外壳公司随时随地处置境内资产,将导致国民财富大量流失。
“假外资”还造成税收流失。在“返程投资”中,企业股东在将其境内权益转让给离岸壳公司时,常常违反法律规定,蓄意隐瞒巨额股价转让溢价收入,巨额偷逃个人所得税。
梅新育和马少波认为,“返程投资”还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现在很多民营企业本来是内资,主要业务也在国内进行,但变身成为外资企业后,公司受国外法律管辖,不遵守中国的法规制度。大量“返程投资”企业未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形成管理真空,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
此外,“假外资”频频诱发造价丑闻和诚信危机。多数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前后都存在夸大公司利润的强烈冲动,严重损害了境内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的整体形象。“香港股市中内地民企板块市值不到香港股市市值的5%,但是香港股市90%的问题都由内地民企所引致。”马少波说,“同时,境内优质企业如果不加监管,纷纷到境外间接上市,对境内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
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马少波、梅育新认为,“假外资”数额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投融资体制、内外资双重税制改革滞后的一种惩罚,相当部分国内企业在维尔京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就是返程投资享受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他们建议,从投融资、税收、审批、土地等方面,减少直至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税赋不公的问题,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说:“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并轨,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削弱‘假外资’谋惠动机。”
专家同时指出,民营企业“外资化再返程投资”有一定的合理因素。民营企业在国内融资难、上市难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把外资确认标准从“注册地原则”变换为“公司控制人”原则,如果发现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不享受外商投资待遇。(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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