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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审计出“效益”还需个五个跟进(06-3-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7:03 审计署网站

  《人民日报》2月27日报道,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在地方调研时说,效益审计是今年审计工作的一个新亮点。审计中发现的因决策不周、管理不善而造成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其危害性有时并不亚于贪污腐败。各级审计机关在查错纠弊的同时,要注重对那些看似无违法违规实则效益低下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从体制上、机制上查找原因,着力抓好整改规范工作。

  把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作为审计目标,促使行为主体以少的投入取得好的经济效果,保持劳动力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合理比例,最后达成一个好的结果。无疑,效益审计作为一项政府体制内专门机关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权力行为,不仅是对经济领域内为求政绩,不惜劳民伤财,致使大量财政资金效益低下、损失浪费这一顽固且饱受诟病的老大难问题的针砭阻击,而且也与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精髓一脉相承,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同频共振,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珠连璧合,所以,一经提出,便产生了空前的反响,网上发帖似潮水一般汹涌澎湃。

  纵观网民评论,既有正面的激赏又有强烈的呼吁,既有隐约的担忧又有积极的建言献策:“同样是滥用职权,同样是把国家或公共财产化为己有或乌有,贪污腐败的官员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常常缺乏必要的可供操作的制度约束,而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干脆不了了之,甚至凭‘不惜成本打造的政绩’而擢升。” “因单纯的决策论证不民主、不充分和管理不科学,而造成的损失浪费还情有可原。如果是

贪污受贿故意造成损失浪费,损公肥私,就要依法严惩。如果要问责和惩戒,由谁来牵头操作,怎么操作?”“效益
审计
不是一种行政权力,不能强制别人……审计只是提出建议,最终还要靠决策部门决定。谁来保证审计建议落到实处?怎样保证问题不再重犯”…… 。

  在损失浪费呈加剧态势时,效益审计“站出来”针砭时弊,激浊扬清,无论从哪方面来讲,是一件好事幸事。但是,对效益审计,也不能盲目乐观,认为审计这样一搞,损失浪费就会销声匿迹,同时,也不能盲目悲观,认为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效益审计困难重重,弄得不好,又要滑入“你审你的,我干我的”,“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尴尬田地。建设性的态度,应该是盘活用足现有行体制机制“存量”,同时,积极地开拓体制机制的“增量”。笔者认为,使效益审计真正奏效,起码要做到五个配套措施跟进。

  一是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任用干部结合起来。组织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来制定一套科学的全面的干部政绩的评价体系,并把效益审计的结果以及效益审计建议采纳,作为科学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和重要的用人导向,确定干部的去留升迁荣辱。用利益标杆的约束力和导向力,驱使弄虚作假、疏于管理,谋求虚假政绩,或不惜劳民伤财,破坏可持续发展的行径得到收敛,促使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实现既快又好发展的干部脱颖而出,成为人们竞相效仿推崇的对象。

  二是与组织、人大部门的问责质询结合起来。效益审计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据审计结论,界定性质,明确责任大小主次,并根据有关党纪法规,进行问责。同时,审计部门也可依法向人大汇报效益审计的情况,通过人大责成政府纠正和处理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人大也可根据现有的规定,启动对在任免权限内人员的质询程序,对确实承担重大责任的,也可予以罢免。通过以上措施,确立效益意识,限制干部的自由,以对人民的敬畏之心,把效益问题当回事,认真对待,不想、不敢掉以轻心,轻率从事。

  三与司法部门的深查严究结合起来。经济决策和管理,产生严重损失浪费的,要仔细甄别,如果涉嫌贪污受贿的,要移送纪委、司法部门作进一步查处,严惩不怠。使一些妄图借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任意践踏公共资金和资产,难以从中浑水摸鱼,钻空子,也难逃恢恢法网。这样,揪出损失浪费背后的黑手,控制和减少权力寻租机会的发生率,就能用法律的威慑力遏制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

  四与审务公开结合起来。百姓只要有了监督干部的自由,干部滥用权力的自由才能得到遏制,决策失误,搞形象工程的冲动就会弱一点。所以,效益审计结果适当适时地公开,以舆论监督带动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让百姓有影响干部升迁去留的权力和自由,无疑就极大地拓展了群众的自由,让其免于被剥夺。所以,要加快效益审计公开的进程,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效益审计的建议不总是在内部“建议”,而是在群众的知情与参与下得到监督和落实。

  五与法制规章的完善结合起来。目前,干部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惩戒,但干部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却缺少约束和惩戒的规范性条文。这个法律真空亟待填补,以使干部象敬畏其他法律一样,在损失浪费问题上同样谨慎对待,时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从而以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来遏制日益蔓延的损失浪费现象。

  国外已开展多年的效益审计,作为我国的一项新生事物,还“路漫漫其修远兮”,有待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多个部门上下求索。但无论如何,“合法”的、“非法的”损失浪费、问责绵软无力、百姓无法置喙、失去制衡和制约的不堪现状,是亟须发生一点改变了。在这方面,效益审计已经“上路”。(滕官建卢笛)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

审计署的观点,转载时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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