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出台
本报北京3月2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这一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有4种例外情况,可以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三是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四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除此以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规定,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公告。
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避免行政机关任意“不许可”或者“乱许可”,《条例》明确了不予批准取水的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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