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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腐败:法律和“半圣”开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2:03 每日经济新闻

  朱伟一[2006-03-03]

  信则有,不信则无。对美国的东西,国内时常抱这种态度:要么全信,要么全不信。比如,我们就非常相信美国股市有伟大的功用,而且爱屋及乌,相信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在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方面有很大的作用。

  确实,美国有个《海外腐败行为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1977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经合发组织的会员国。于是,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整了《海外腐败行为法》,使其符合经合发组织所通过的公约。

  《海外腐败行为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加强公司的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并可判五年的徒刑。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还可以对被告进行民事处罚,处以罚金,勒令被告停止其违法活动,也可以禁止被告入市。

  执法主要涉及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司法部、证交会和商业部。司法部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证交会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责任;商业部主要负责向公司提供咨询。相比其他两个部门,商业部在《海外腐败行为法》方面的作用最小。美国政府部门中,几乎没有机构有权管理公司,唯有证交会还可以通过披露信息对公司施加压力。反贿赂的重任落在证交会头上有其历史原因,上世纪70年代中叶,证券交会调查后发现,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这样或那样的贿赂行为,涉及3亿多美元的资金,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杂志500强企业。这次调查成为《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起因。

  美国惩治腐败主要是依靠两支队伍,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还有各县的检察官———美国的“县”相当于我们的地区)。这是两支过硬的队伍。地方检察长虽然官职不高,参照我们这里的官位,州检察长只是一个局级干部,但权力很大,敢于向美国最强大的券商挑战,因为他们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受制于其他高官。某些检察长还将检察长一职作为谋取更高公职的跳板。克林顿即是先当州检察长,然后竞选州长,最后问鼎白宫。而专打股市老虎的纽约州检察长也已亮出旗号,要在下次竞选中争夺纽约州州长的位置。

  司法部长可以任命特别检察官,调查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特别检察官一旦上任,就只对法律负责,不听命于任何人。涉及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以及涉及克林顿总统的“拉链门事件”,都是由联邦检察官来完成调查的。

  另外,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被告的商业竞争对手可以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贿赂拿到业务。

  除惩治之外,美国还在预防方面狠下功夫。美国的大批高官离任后从事游说工作,其中还有国会前议员。美国人将这种实践称为“旋转门”。所以腐败和贿赂在美国也比较复杂,需要全方位治理。但美国的政府廉洁在全球还能排进前十。如果要说关键因素,那就是美国的联邦法官很廉洁,几百位联邦法官是挑选出来的半个圣人,从学识到人品几乎无懈可击,离孔子树立的标准不远。比如,联邦法官没有

婚外情,连
离婚
的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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