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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获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08:4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今后,我国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开始不征收营业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这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了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

  关于印花税,今后,信贷资产

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
资产证券化
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在营业税方面,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透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

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使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变现,提前收回贷款,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京华时报》(2006年3月3日第B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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