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开始实施
郑俊杰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从上海市工商局了解到,2005年度工商企业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时间有变,由原来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至3月1日至6月30日。同时,如果企业不按规
定时间进行2005年度的年检,最高将会受到10万元的罚款。
此次企业年检的调整是根据新实施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而定的,该办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我国已于1996年12月颁布了《企业年检办法》,并在1998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订。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对与之相配套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并于2月24日公布。
上海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年检时间和延期年检两个方面有较大的改变。在年检时间方面,为给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准备年度检验报告书提供充裕的时间,年检时间避开了元旦和春节两个长假,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而在延期年检方面,逾期年检或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同时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依照规定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对逾期年检企业的处罚主要分三类。一类是公司制企业若逾期年检,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工商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并不对所有逾期年检的企业进行惩罚,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可在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门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参加年检。
新实施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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