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表示择校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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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7:4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熊焱) 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明确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针对“征税是否意味着这些收费合法化”的讨论,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天回应表示,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
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