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严惩证券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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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0:5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郁言 北京报道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知情人士透露说,有关监管部门建议,在挪用资金罪下增加挪用资产罪,在操纵股市罪下增加行为罪,更加严格地定义账外经营犯罪,以及增加吸收公众资金罪等。
据介绍,监管部门提出这样的意见,是为了更加严厉打击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行为罪,是指没有产生确凿可查的严重后果,但只要有作为,就可以判定为有罪。监管部门认为,在操纵股市罪下增设行为罪,更有利于打击操纵股市的犯罪行为。 现行刑法第187条在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构成犯罪进行规定时,强调了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监管部门建议,只要有不入账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并不需要强调产生后果。 另外,增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则是针对风险处置中普遍存在的券商违规委托理财提出的。 不过,部分法律专家对上述建议有不同看法。有专家认为,操纵行为在实践中很难清晰界定,这要靠司法解释解决,而不是靠刑法定罪,建议通过判例法、司法解释来解决。对于行为罪这类提法,更适合于管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细则进行规范。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是在去年12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随后,立法机关向有关部门、机构与专家征求意见,为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作准备。草案一审稿的主要修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