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称对择校费征税并非承认乱收费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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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7:45 京华时报 | |||||||||
税务总局针对“择校费征税争议”表态称 征税并非承认乱收费合法 据新华社消息 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
2月3日,新华社播发了《税务总局:赞助费择校费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等稿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也引发了“征税是否意味着这些收费合法化”的讨论。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天回应表示,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据他介绍,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