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二读可能将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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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1: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陈欢 上海报道 2月28日,审计法修正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据25日审议时传达出的一些信息显示,对该修正案各方争议不大,很可能将在此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正式实施。
强化人大监督 相较一读提交的草案,这次二读稿有两处明显的变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反映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这些意见,修正案在这条中新增一款: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据审计署相关人士透露,往年提交人大常委会的审计工作报告至少包括三部分审计内容,审计中央预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发现的问题,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从2004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看,三部分的篇幅大致相当,但其中第二部分,也就是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剑指38个中央部门,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 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具有审批权,政府审计机关则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具有审计权。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预算难以掌握实质性情况。要求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可以强化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 “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重点将放在人大批准的预算批复是否及时、重点支出拨付、预算调整、超收收入使用、预备费动用、追加转移支付等情况。”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表示。 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条是对前几年审计风暴无下文的回应,意味着今后审计风暴刮过了将有下文,这也是审计风暴走向规范化的一个动作。”参与审计法草案修订的专家表示。 尊重现实的最好选择 《审计法》此次修订距1994年颁布已经十二年之久,此次修订始自2004年初,审计署起草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这个草稿的基调是局部微调,没有涉及很多方面期待的整个审计体制的改革。尽管如此,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仍存在较大分歧。比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等的审计监督和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等,就需要同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协调。 经过协调,2005年9月修订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在去年10月和今年2月两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时没有太多意见分歧,也没有做大的修改。 “能达到目前的修订结果,我们已经觉得满意。”上述专家在被问及对此次修订的评价时说,“这是尊重现实的最好选择。” 虽然对审计体制未做改动,但是,在健全审计监督体系方面作了2处修改,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 “这次修改的一些地方虽然看上去比较小,但是对实际工作的帮助很大,都是非常有用的手段。”这位专家表示。比如草案增加了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至于在短时间内再度修改的可能性,他觉得并不大,其一是审计法应保持相对稳定,条件成熟的,这次能改就改了,没有改就说明条件不成熟。而且,我国的审计体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如果要修改审计体制,前提是修改宪法,所以:“再度修改触及审计体制至少是修宪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