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驻京记者 吴玉蓉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天从民航总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今天发布,并将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指出,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新《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4年中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废止。
民航总局1997年开始调研起草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新规定,反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航空公司、机场、保险公司和广大旅客、货主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30余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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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赔偿“细则”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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