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丁炜娜 为您报道 兰州市政府昨日召开的2006年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兰州市将鼓励、支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项目投资在1500万元的,奖励4.95万元;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
参与土地开发 奖励分四级
《办法》中明确,对争取到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争取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按0.45%进行奖励;争取项目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0.4%进行奖励;争取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1500万元的,按0.35%进行奖励;争取项目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0.33%进行奖励。《办法》还规定了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遵循的原则,其中包括:有利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区域流域治理,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等。
开发集体地须经多数村民首肯
《办法》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后的管理与使用方案。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租赁、挂牌等方式组织承包、经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了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基础条件为项目所在区域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点等基础设施;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土地集约经营;土地整理规模:丘陵山区50公顷以上,川区100公顷以上;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0公顷以上,川区50公顷以上;项目净增耕地率:土地整理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0%,土地开发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率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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