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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首次集体回应质疑 呼吁加快物权法立法进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7:1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丽 万兴亚

  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记者注意到,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有关“《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的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与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物权法》起草参与人之一、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证实,这是国内知名民法学者首度集体对《物权法》立法的质疑作出回应。

  《物权法》涉及国计民生,是一个关系到财产归属和排他性的法律,更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生产生活稳定和进取心的法律。该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起草,2002年形成草案。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并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的这一举动被看作是增加立法透明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由于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物权法草案备受公众关注,一度有望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但是去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在网上发表的一封公开信“打断”了这一“安排”。这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称,《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此后,事态的发展出人意料:物权法草案没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五审”,也未被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但是,记者注意到,“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阻碍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证实。

  出席今天研讨会的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外,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顶尖民法学学者。他们是: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终身研究员王家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会顾问魏振瀛教授,清华大学民法学顾问马俊驹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民法学顾问唐德华教授,烟台大学校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郭明瑞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教授尹田,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卫国等。

  王家福教授说:“《物权法》的制定,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我们改革开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我们从单一的公有制变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模式,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进步。这个制度需要有物权法固定下来,把它规范下来。物权实际也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健全的物权制度,我想人不可能有尊严和体面的生活、物质财富。物权法的制定对中国的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今天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对改革开放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仅有这样的经济制度还不行,必须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物权法加以固定和落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并完善了对所有权等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必须制定一部既体现改革开放,也符合科学精神的《物权法》,倒退式的《物权法》我不赞成。”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也完全符合改革开放的要求,应该坚持下去。”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呼吁,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应该尽快启动立法审议程序,确保《物权法》尽快施行。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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