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服审计决定可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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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14:11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华兵 早报讯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不服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可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应有“回音”。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昨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同时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修正案草案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反映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此外,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