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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06-2-2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7:18 审计署网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的迅速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加大了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监督力度,对于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资,有效地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了项目管理和建设成本控制,提高了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但是,这一审计领域的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健全,审计方法还不够成熟,审计内容还不完善,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尚处于一个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我们加以解决。

  一是审计管辖权问题。《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近年来,中央预算及其国务院有关部委加大了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投入,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央资金投入地方各项基本建设项目,还有通过各个条管部门投入到地方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项目,由于这一块涉及到审计管辖权问题,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有时只能望“项”兴叹,虽然《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这个授权过程又是一个艰难,甚至是渺茫的过程。从而使得许多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游离于国家审计监督之外。

  二是审计监督“关口”问题。《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监督的内容上看是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结果的监督,从监督的时间上看则是事后的监督。因此,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只能通过对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事后监督。而对国家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到开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设计、概算、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内容相关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缺乏有效的审计规范。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仅从财务收支内容上无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所涉及的内涵加以完善补充,也就是说可能不对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核心内容,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等产生根本的影响。因此,不能更加准确及时地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力度。

  三是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问题,招投标活动过程是建设项目整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不仅产生最终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也对这个项目的预算价格,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招标投标法》对这一个过程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也进行一系列的相关补充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施工企业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操作招标结果,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与标底编制等等,由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对这些问题难以及时制止,甚至难以发现,同时由于相关的审计规范及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法规的缺失,使得国家审计的监督缺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首先要处理好管辖权的问题,以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标准,通过授额授权的方式,一次性或者每年年初下达授额授权审计项目,保证所有国家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二要加强法规规范建设,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审计机关工作准则的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发展,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力度。三要勇于创新研究,摸索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新思路、新方式、新方法、新内容,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作者:安徽省太湖县审计局 冯 琳)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审计署的观点,转载时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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