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委审议通过了市委组织部起草制定的《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作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失责者罚、渎职者究、违法违规者“买单”的有力措施,该办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转化运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
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去年2月份,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就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对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应负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指示精神,深圳市纪委率先出台了本部门的结果运用办法,随后,深圳市委组织部也着手制定了本部门的结果运用办法,在广泛征求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六个区委组织部等单位意见后,经过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多次讨论修改,于今年初由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的情况,组织部门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评价,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个等次都有具体的评价标准。评价意见与干部任免和监督管理挂钩。评为合格的,建议不影响其任职;基本合格的,建议不得提拔重用或安排在重要岗位;不合格的,建议给予免职,已经离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建议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被审计人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纪守法,加强管理,改进工作。该《办法》要求,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区)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区)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该《办法》十分重视对审计结果反映问题的整改,专门规定了整改及验收制度,并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规定,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对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组织进行整改验收,对没有落实整改的,及时进行通报。在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管方面,该《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主管责任、履行经济职责差的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对其进行谈话,责其改正。该《办法》还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对区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一系列《办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提升了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同时也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淼、史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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