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民企合同纠纷案拷问法院执行尺度
该案目前已引起辽宁省高院重视
本报记者 盛学友
辽阳万鹏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鹏公司”)和辽阳澳深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澳深公司”)是辽宁省辽阳市两家民营企业,因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走上法庭。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万鹏公司于2004年2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执行终结。
2006年2月17日上午,万鹏公司工作人员和北京律师一同前往辽阳市中院执行局了解案件执行情况时,都被拒之门外。
“辽阳市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涉嫌违法,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却执行。”万鹏公司董事长李明权称,“还将我们收取的违约金认定为是收取本金,致使我们损失惨重。”此观点记者未从辽阳市中院得到证实。
2月17日,本报记者从辽宁省高院获悉,该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高院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准备从近日开始依法予以纠正。
澳深公司被判给付贷款和违约金
2002年5月6日,万鹏公司和澳深公司签订《房地产产权转让契约书》和《附记》(补充条款)。双方在履行契约过程中,万鹏公司认为澳深公司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澳深公司提出了其反诉请求。
2003年9月3日,辽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契约书和附记,驳回被告澳深公司反诉请求。澳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2003年12月20日,辽宁省高院做出(2003)辽民一房终字第289号终审判决:
撤销辽阳市中院(2003)辽阳民一房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万鹏公司与澳深公司签订的契约书及附记有效,继续履行。
万鹏公司替澳深公司偿还的20万元贷款,由澳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万鹏公司,自2003年5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澳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万鹏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自2003年4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15日止按未履行部分金额85万元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03年12月16日起至履行义务时止按未履行金65万元(已履行部分应从未履行金额中扣除)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这22万元是违约金还是本金
依据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截止到给付终止日2004年1月19日,澳深公司并未依判决支付全部本金和违约金,“尚欠本金22万元、违约金118.18万元。”李明权介绍,“这个数字是按省高院判决计算出来的。”
2004年2月,万鹏公司向辽阳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执行费。
万鹏公司执行案代理人、北京市焱杰律师所律师张春认为,生效后的辽宁省高院判决主文具有相互给付内容,原审原告万鹏公司和原审反诉原告澳深公司均有申请强制执行权。“澳深公司有执行能力,但执行局却一拖再拖,完全违背了一般执行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由此引发了若及时执行就不可能出现的澳深公司给付的20万元是违约金还是本金的争议。”
2004年3月13日、10月18日,澳深公司通过执行局分别给付万鹏公司20万元、2万元执行款,万鹏公司收到这两笔款后,分别给执行局开出了收据,收款事由均为“收执行回款(违约金)”。
“我们每次给辽阳市中院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款事由都标明是违约金。对此,澳深公司和执行局均表示认同。”李明权拿着厚厚的一叠证据告诉记者,“可一年后,执行局却将违约金改为本金。如果这两笔共计22万元属于支付本金的话,澳深公司到现在就不欠我们钱了,而如果属于违约金的话,澳深公司则至今还欠我们百余万元。”
“如果逾期给付的这两笔22万元作为本金对待的话,那么双方约定并为终审判决确认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将停止执行,其惩罚恶意欠债人的功能将荡然无存。”张春如是说。
据张春律师调查,澳深公司完全有执行能力,“从2003年起,澳深公司每年销售额近千万元,2005年产值1500余万元,每年上缴国、地税至少七八十万元。”
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按法院说明作出报告
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辽阳市中院委托,对澳深公司应付万鹏公司贷款利息和违约金进行计算。
据该会计师事务所一位领导介绍,尽管会计师审计准则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他还是表示无可奈何———因为辽阳市中院加盖公章的一份《说明》已说得十分清楚:澳深公司2004年3月13日支付的这20万元就是“还银行贷款”;尽管万鹏公司2004年9月15日、10月18日、2005年1月31日开给辽阳市中院的3张收据无与之相对应的付款凭证,原始付款人和款项用途不详,但“市中法认定为原始付款人均为澳深公司,款项用途除2004年10月18日一笔2万元为还银行贷款外,其余二笔23万元为给付违约金”。
2005年12月12日,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辽阳市中院这份已定性的《说明》作出了《关于澳深公司应付万鹏公司贷款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情况的报告》。
“按照该报告的计算方法,截止到2005年12月12日,澳深公司就不再欠我们钱了。”李明权说,“依此报告,澳深公司只要先还完85万元本金,其所欠我们百余万元的违约金,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并无偿使用到任何时候,这不仅与国家政策相违背,还等于引导并纵容债务人不偿还或任意迟延偿还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也将是一句空话。”
“辽阳市中院执行局委托并指示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把那两笔共计22万元认定为本金,不能认定为违约金,又反过来把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作为自己执行的根据。”张春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让人怀疑,澳深公司给付的那两笔共计22万元是本金还是违约金的争议,似乎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执行解释问题。”
“《协助执行通知书》让我感到一头雾水”
2005年12月29日,澳深公司总经理周立军拿着辽阳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到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要求对万鹏公司的土地更名并过户。
张春告诉记者:“和辽阳市中院执行局对万鹏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一拖再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澳深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却违背立、审、执相分离规则,未经立案审查,擅自向辽阳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移花接木地使用了(2004)辽民执字第21号这个案号。”
2006年1月6日,辽阳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向国土局送达了(2004)辽民执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次是原件,除增加“2005年12月29日”这一明确时间记载外,还增加了“将辽阳万鹏有限公司的土地,地号400042-2中华大街东段庆阳宏光路80号直接更名为周立军”这一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
2月17日,在辽阳市中院立案庭,张春律师查询的结果是,“(2004)辽民执字第21号”根本就不是澳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万鹏公司的案号,“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该执行案件。”
“到现在我们也没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李明权说,“执行局给国土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更让人莫名其妙。”
省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
2月17日,万鹏公司就辽阳市中院执行局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却执行等问题,分别向省市两级法院递交了紧急呼吁书,请求监督并制止这起不法行为。呼吁书同时指出,澳深公司应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完全丧失程序权利。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法院亦应依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程序权利丧失并不表明其实体权利丧失,只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不能再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去实现。
和到辽阳市中院执行局了解情况时境遇完全不同,万鹏公司工作人员和律师到辽阳市中院其他部门和辽宁省高院反映问题时,不仅得到了热情接待,而且所反映的问题,也立即引起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辽阳市中院监察室领导表示,如果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辽宁省高院执行局有关领导表示,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仅要严肃查处,而且还要及时纠正。
该案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记者 盛学友)
2006年2月24日《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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