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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七行为不得申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2:00 现代快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等七种行为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
罚款;并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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