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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审计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06-2-2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16:38 审计署网站

  审计建议是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对象就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行为。审计建议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当前审计建议中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审计的质量,导致了审计效果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为此,本文就当前审计建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供参考。一、存在的问题1、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挖掘不够,提炼不足,导致审计建议质量不高。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问题提炼不足,分析不够,导致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得力、不具体或者不到位,是审计建议质量不高的主要原
因。2、审计建议对象错误。主要是存在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审计建议的同时,还在审计报告上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提审计建议,这是不妥的。按照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送达渠道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不向其他有关机关送达的,相关机关无法知悉审计建议的内容。如果在审计报告上表述对他们的审计建议,只能是纸上谈兵。3、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主要是指有的审计建议存在文不对题,讲大话、空话的问题,没有针对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问题,泛泛而谈使得审计查出的问题与审计建议成为“两张皮”。被审计单位不知所云,还有的审计建议无事实作根据,无证据作支撑,脱离客观事实,使得审计建议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病呻吟的“八股文”,被审计单位口服心不服,反而降低了审计建议的质量。4、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化,笼统化,缺乏可操作性是当前审计建议的又一个突出问题。过于笼统的审计建议无法使被审计单位得以落实,也起不到审计建议的作用。5、审计建议政策性不强,对财经法纪规定宣传不足。有的审计建议,对审计机关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建议的政策、法律依据不足,宣传不够。审计建议大多是国家财经法纪的具体化、实际化的应用,它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也是有政策和法律根据的。而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的过程,既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宣传财经法纪方面法律法规过程,也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财经法纪法规的过程。审计建议的目的是提高我国经济管理的整体水平。二、解决问题的对策1、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归纳、整理、分析和提炼,明确审计建议的目标,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首先要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归纳、整理、分析和提炼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在提出审计建议之前,要通过对财政违法行为整理、分类、归纳、分析,提炼出审计建议。其次,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确定审计建议的目标。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仅要采取处理处罚等应急的、遏制性的措施,这是治标之举,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需要重视审计建议的质量。好的审计建议管得长远,是因为它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从机制和制度上解决问题,起到治本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审计建议与审计处理处罚相比最大的优势。所以审计机关一定要重视审计建议的质量。具体来讲,审计人员需要从微观审计中,切实找到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产生的症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才能根据不同的病情“对症下药。”采取“应急”和“固本”双管齐下的措施,采取综合治疗法,这样出台的审计建议才可以起到帮助被审计单位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遵守财经制度,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最后,审计机关还要注意,审计机关审计了一些单位并不是就完成任务了。因为审计机关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通过微观审计,总结、分析、提炼一些面上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在宏观管理上发挥作用。这是审计监督与财政、税务等其他专业监督的重大不同。如果审计机关把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审计建议提好了,做到双管齐下,审计工作才能真正成为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因此,审计机关要把审计建议放在与审计处理处罚更高的地位予以重视,才能使审计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2、要使用规定的两种审计文书提审计建议。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可以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上表述,因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是直接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对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机关提出审计建议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如需向有关部门提建议的话,应当另外制作和出具审计建议书,送达相关建议单位。因此,区别对象、区别建议内容、使用不同审计文书才能使得审计建议真正落到实处。3、要加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审计建议针对性说到底,就是要做到有根有据,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存在什么问题,就针对那个问题提,审计建议切不可是事而非,张冠李戴,让被审计单位对提出的审计建议感到茫然,这是审计建议的最大忌讳。同时审计建议还要根据抓重点的方针,针对突出问题提,这样才能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4、提出的审计建议要明确、具体、到位,增强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如某被审计单位存在不合规发票报账、应记未记固定资产、偷税漏税、虚列投资、违反招投标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等问题。那么,针对“应记未记固定资产”问题,审计人员提出审计建议时,就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的固定资产清理、登记和申报工作,如实核实资产,加强购置、废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而不能一概用“要加强财经法纪意识,增强财经制度”等建议代替。5、审计建议要强化国家财经法纪规定的宣示。审计建议要强调政策性,就是审计建议本身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经制度的规定,不得作出违背财经法律政策规定的建议。如,企业投资项目资金不足,审计不得提出“向民间集资”,而应当建议企业“通过向经国家批准、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融资、筹资、贷款”等途径取得合法资金来源。指出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违法性,表述审计建议的合法性是审计建议的必要内容。同时,审计建议还要注意不得超越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如,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审计不得提出“要向审计机关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属于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审计建议应当是“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办政府采购事宜”。(作者:湖北省孝感市审计局钟淮山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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