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国企3月首试股权激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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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9:17 北京晨报 | |||||||||
国资委将严格设限避免国资流失 国资委允许境外上市国企率先实行股权激励的许诺即将兑现。记者昨天从国资委有关人士处得到证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已经下发到各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国资委,相关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执行。
授予总量不得超过总股本10% 对于股权激励的比例,国资委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个人首次授予数量应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都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高管人员预期的股权激励收益水平,要控制在其薪酬的40%以内。 “从文件的全貌看,对境外上市国企股权激励的规定大部分符合国际惯例,基本与国际准则接轨。”一直参与国资课题研讨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评价说。 文件明确,境外上市国企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并允许探索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激励对象则为上市公司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重点激励对象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不在激励计划之列。 不会成国资流失新途径 2004年夏天“郎顾公案”引发国资流失大讨论后,国企股权激励被同步提上了议事日程。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005年末首次明确给出“先从境外上市公司入手,然后再推行到境内上市公司,然后再做集团公司”的国企股权激励路径。 对于国企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国资流失新途径,郑培敏认为,股权激励实际上属于企业分配的范畴,在国资系统中与产权分属两个领域。而且股权激励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有严格的期限和比例,国资委同时还制定了股权激励后的严格管理措施,避免了这种可能的出现。 文件强调,对于股权激励,应在计划有效期内保留不低于总量20%的比重,在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对于股票增值权行权所获的现金收益中,也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提取。同时,对已经授予的股权数量在行权时可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晨报记者 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