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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企负责人不得在外兼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7:24 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王海平

  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先后十二易其稿的《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江苏省委组织部获悉,这是我国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大改革以来,全国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的规范性政策文件。

  外部董事要占一定比例

  2004年11月,江苏在全国率先实行国企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原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南京农业大学贸易系主任等6人成为省国信集团、省农垦集团的外部董事,这是该省首批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

  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国资委主任仇中文表示,国有企业设立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且外部董事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去年8月底江苏省国资委出台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为7人,采用“4+3”模式:3名外部董事、4名内部董事———其中1人应为职工董事),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六种方式选拔人员

  如何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暂行办法》相应规定了6种选拔方式,即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并对这6种方式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据悉,本月13日,包括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泰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等正式走上工作岗位的9人,就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选拔的。

  收入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产权与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领导个人,实行国有产权代表定期报告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还要求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与此同时,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奖惩、监督、辞免职等问题,《暂行办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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