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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访谈录:约束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15:41 《新青年·权衡》杂志

  熊伟

  王维忠(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

  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现在实际上很严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
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当前困扰中国的七大社会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排在首位。

  现在,按征用土地量和农民人均土地量的保守估算,目前全国有约4000万失地农民,其中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社会群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规模的扩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快速增长。

国土资源部2004年2月24日通报了200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据调查,2003年度全国建设占用耕地343.7万亩,建设用地占优补劣问题明显。全国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中,有灌溉设施的占71%,多数是居民点周边的优质良田。补充的耕地,质量较差,综合地力明显低于占用的耕地,补充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只占51%。

  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各种原因,但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发展,造成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

  袁敬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夏津聋哑儿语训学校校长):

  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过低,已经严重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一般为每亩数千元,发达地区也仅几万元,只能解决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几年的生活费用,但农民却失去了宝贵的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

  要落实中央“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定,坚决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就必须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在2004年3月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合31名代表提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主要内容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提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要按照征用土地的用途,分别设置不同的最低补偿费,取消最高征用补偿标准,以市场价补偿被征地农民。二是应改革现行的土地交易制度,让农民和土地的最终使用者进行交易,而不应通过政府和土地管理机构进行交易。

  政府和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加强对土地交易的管理,而不是参加土地交易。

  周建元(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樊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要提高被征用耕地的农民的谈判地位,增强其谈判权。现在征用耕地的谈判方式很不规范,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少数村干部在和征用耕地一方谈判,村民的知情权无从保障,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使广大村民的利益受损。

  我在去年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合32名代表提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下述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征用土地的所在村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被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标准、分配等事宜。

  村民会议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和征用土地一方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

  2004年6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中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的这个文件十分重要,对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应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郭小丁(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科院研究员):

  应完善征地听证制度。《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很多人特别是农民未听说过,应大力宣传。实际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遏制地方政府征地倒卖,卖地生财的重要法规。应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有关重要内容纳入到《土地管理法》中。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李晓方(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农科院研究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我们的宝贵资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注意从一些细节上努力,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今年“两会”上我将提出提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征用农民土地转让合同加盖村委会印章的程序,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土地管理法》中。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凡对外签订土地转让等合同需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民会议召集人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可使用。”二是将2004年10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内容,纳入到《土地管理法》中。如: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

房地产开发。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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