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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环保处分规章出台 环保违法可撤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0:16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王娜

  北京报道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而且具有很强的实施性。”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处罚与复议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其所指的是2月20日,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全国各地就要立即开始施行了。”

  从记者在环保总局拿到的《暂行规定》全文上看,该《暂行规定》共计16条,主要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将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产生约束力。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并针对过去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立法宗旨、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化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许可祝教授认为,《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在环保系统内对于环境监管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约束办法,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严格执法的推行意义重大。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家汪劲教授则进一步指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大型国有企业有一定积极影响。

  《暂行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而汪劲向记者介绍,事实上有关法律中已经作出过类似的规定,《暂行规定》除了列举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之外,还应该细化每种行为的规范指标,以保证落实实施。

  同时,《暂行规定》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尚且没有明确不同程度违法违纪行为的量化标准,恐怕实施中在情节认定上会界定不清。”许可祝说。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毛寿龙教授认为,如何建立有效的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约束激励机制是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重中之重。《暂行规定》对此做出了回应: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影响文件;对依法应当进行环评而未评,或者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等行为都作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已经明确提出“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将环保违法处罚上升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而该《暂行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具有参照管理的意义。

  据环保总局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暂行规定》由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共同起草审议完成,参与的都是相关具体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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