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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07:00 证券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郑文)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并实施了修改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按公司类型及其设立方式分别对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管理规定》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管理规定》指出,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管理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予以明确。对于首次出资额,《管理规定》也分别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按照《管理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管理规定》强调,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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